———— 发布时间:2024-09-20 编辑:九游会j9官网ag 阅读次数:————
冯梦龙著有一本处世奇书《智囊》,汇集了前代众多能人异士的言行,以启发世人的心智。在《智囊》中有一个故事,著名的包拯破盗割牛舌案。说在景祐四年包拯任天长县知县,有一个人向官府报案,称其所养的耕牛,被人割断了舌头。包拯要他回家后将牛宰杀,再带到市集上去卖,不久后有人到县衙,检举有人盗卖耕牛,而包拯立即将此人拿下,并逼问为何要割断人家耕牛的舌头,现在又诬告别人是盗牛者?此人一听便知道无法隐瞒事实了,只能在包拯面前认罪,承认自己的罪行。包拯智破盗割牛舌案,一直被人津津乐道,但其实却有很大的问题。
此案不仅被《智囊》收录,而且也在《宋史》、《宋枢密副使孝肃包公墓志铭》中都有记载,描绘了包拯戏剧化的破案过程。在以农业立国的中国古代王朝中,耕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,法律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。《宋刑统》有规定,如果有人盗割牛鼻、盗斩牛腿,将会受到极刑的惩罚,因为牛的价值主要就是用于耕作,和驮运这两项,因此牛鼻子和牛腿,是执行这两项活动的关键。农人要牵着牛鼻才能工作,牛腿是支撑行走的基础,一旦牛的鼻子和腿部受伤,整头牛就会丧失了价值。不过如果有人伤害了牛鼻子和牛腿,伤愈之后不影响耕作,能得到从轻处罚。较于牛鼻子和牛腿,牛舌的重要程度要逊色许多,毕竟牛不用舌头去工作,对于盗割牛舌的行为,处罚也应该轻得多。
至于盗割牛舌具体要怎么处罚,我们可以参考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已经不再仅限于对牛鼻和牛腿的保护,而是用“伤残不堪用”的统一规定。显然盗割牛舌适用于此项规定,按照刑法当徒三年,如果被盗割舌头的牛,能在三十日内正常使用,则罪减三等,变成了一年半徒刑,再结合两宋法律来看,盗割牛舌很可能会受到一年半徒刑,或者流放两千五百里的惩罚。不过这个推测要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官府必须立案,而盗割牛舌是否该被立案呢?这就取决于当时的法律了。《宋刑统》规定,报案人到衙门报案,发案时间与经过必须被明确,如果有可疑之处,官府不仅不会被立案,报案人反而会受到受笞五十的惩罚。对于被杀、被盗等特殊案件,报案人也要明确犯罪事实不得存疑。
不过对于这种特殊案件,报案人如果实在无法提供,具体犯罪证据的,也不需要承担受笞的风险,然而官府却有理由不受理案件。盗割牛舌案,大致可以归纳到被盗案件之类,报案人很明显并不知道是谁割了牛舌,虽然不必担心受笞五十的惩罚,但是并不能保证官府一定会立案,因为为了防止诬告,宋朝法律规定了,官员不能受理存疑的案件,不过宋朝法律又补充说,即使官府立案,倒也不会承担违法立案的风险。在本案中,包拯让苦主把牛杀了,再拿到集市上去卖,很明显已经受理了案件,对于这个可立可不立的案件,包拯的勇于任事的精神值得赞扬。宋真宗在天禧元年,就曾规定诉事必须干己、佐证明白,否则不允许立案,可能本意也不是违背有案必立、有冤必申的原则,而是因为由于年代久远,加上刑侦技术有限的原因,受理了案件也无法查明,久拖不决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。
既然包拯受理了此案,是因为他有信心破案,还是草率为之呢?我们来一下包拯的破案思路。首先包拯断定,盗割牛舌的凶手,一定是与苦主有仇的人,牛被割掉舌头一般不会致死,不会造成耕牛死亡而获大罪,说白了就是要给苦主一个教训。如果看到苦主卖牛,有亲手把苦主送进牢狱,且自己能获得赏钱,这样损人利己的机会,凶手一定不会放过。无论是在司法界,还是在民间社会中,都有一个共识,第一嫌疑人往往都报案人,所以包拯授意苦主回家杀牛,然后以逸待劳,坐等凶手送上门来。那么问题就来了,包拯怎么能肯定,苦主杀了牛,凶手就会来报案呢?这就要谈谈宋朝另外一个法律规定了,牛不能擅自宰杀,除了不能故意宰杀、误杀、盗杀他人的耕牛,连自己的耕牛也不能擅自宰杀,违者将会受到徒一年的惩罚。
为了提高这个法律执行的效率,宋代还鼓励百姓告发杀牛的行为,《庆元条法事类》规定举报他人擅杀耕牛,奖励五十到一百贯钱,可谓是举报有重奖。包拯推断割牛舌的凶手,可能是苦主的仇家,如果仇家得知苦主擅自宰杀了耕牛,很可能会为了得到赏钱,从而举报苦主,然后包拯再抓获这个报案人,那么案件就告破了。然而关于包拯这个破案的过程,其实有很大的漏洞,盗割牛舌的凶手,可能是与苦主有仇的人,但也不排除是与苦主没有关系的人所为,而且苦主杀牛之后,凶手不去报案怎么办?就算有报案人,除了可能是凶手,也保不齐是清白无辜之人,也想将杀牛的人送进大牢,自己得到赏钱。
所以包拯的破案方法,其实是在赌,在多种可能性之中,押注到其中一种,并断定这就是凶手的犯罪路径。但有赌就有输,如果包拯赌输了呢?报案人拒不认罪该如何是好?不过这件案子的结果,证明我们是多虑了,如包拯所言,苦主杀牛贩卖之后,凶手现身举报,并且心理不够强大,被包拯一句话就突破了心防,接着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,盗割牛舌案件至此告破。但是我们还要补充一句,举报人拒不认罪怎么办,反正包拯也没有确切的证据,如果如此,包拯就只能硬着头皮继续深审案。首先是五听问案察言观色。宋代法律规定司法官员,要具有明察秋毫的能力,能够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谈举止中,抓住突破口。包拯很幸运,在这第一步中,就击溃了凶手的心理防线。
而如果凶手内心强大,未被包拯攻破心理防线,那就只能进行到第二步,通过分析证据查出事实。《宋刑统》规定司法员应该查明证据分析案情,核验嫌疑人的口供反复对比,证明其中真伪,这是司法审理的必经程序。如果没有进行这些工作,就开始对嫌疑人刑讯逼供,那么司法员就会构成违法,按律当杖六十。宋代法律还有了零口供制度,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而罪犯拒不认罪,司法员可根据证据作出有罪判决。不过很可惜,盗割牛舌案并不适用于零口供制度,因为本案除了受害人和他的牛之外,就没有其他证据了,达不到零口供定罪的条件,所以就只能进行到第三步。
第三步就是最后的手段刑讯逼供。在古代由于刑讯技术低下,刑讯逼供是一个不得以的办法,不过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。《宋刑统》规定,在审查证据分析案情之后,仍然不能断决之时,需要进行拷讯。刑讯逼供也要按照规定进行,两次刑讯的间隔,要在二十天以上,刑讯的总次数,也不得超过三次,实施的杖刑不得超过二百下。如果这些刑讯全部进行完,仍然没有招供,在被杀被盗之外的案件中,就要刑讯报案人这一方,如果仍然没有结果,就要将嫌疑人释放。宋代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,还是很人性化的,所以仅靠刑讯获得口供,并不能查出案件中的事实,只是在考验嫌疑人抗不抗揍罢了。再回到盗割牛舌案件,如果报案人是凶手,他扛过了第一步,且非常抗揍,那么包拯也不能将他奈何,多半会后悔受理此案。
然而在这个案件中,还有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案中案,冯梦龙在《智囊》中只讲述了这个故事,却没有做出评译,就是为了给人留下遐想的余地。为了引出真正的凶手,包拯授意苦主杀牛,为何凶手会急着跳出来呢?这是因为前文提到宋代禁止杀牛,也包括自己的牛。苦主听从了包拯的计策,杀了自己的牛,按律当徒一年,那么包拯有没有对苦主做出惩罚呢?史籍并没有记载这个问题的答案。不过按照常理推测,包拯未必会对苦主依法治罪,否则他自己也会犯了教唆之罪。这是不合法的行为,况且为了抓住一个不算太大罪的罪犯,包拯让被害人冒着徒一年的危险,这样办案很明显不合理。
依照史籍的记载,智破盗割牛舌案,是包拯为官的“高光时刻”成名之作,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,使用了不可复制的一次性方法,这被南宋官吏郑克,归纳到《折狱龟鉴》“钩慝之术”中,意思就是勾引奸细,推测是苦主仇家所为,所以引蛇出洞诱使罪案落网。古代关于包拯的史记,无一不收录了这个经典故事,不过我们分析此案,发现了其中有很大的漏洞,与案中之案,史籍记录此事,本意是为了塑造包拯断案如神的高大形象,但对叙事与逻辑有很大的疏忽,反而将包拯塑造成,一个冲动、知法犯法的赌徒法官,所以冯梦龙在《智囊》中没有进行评译,留给后人自行体悟其中滋味。